2024-10-27 01:33:28 3
近日,有安全行業的獵頭李某在社交平臺向奇安信董事長齊向東“請求諒解”。
據李某自述:去年11月15日,上海閔行公安對我進行跨省抓捕,並收走了我的犯罪工具:電腦和手機,從我的電腦手機上取證了12000條通訊錄(這裡也有不少我已經從網路等正規渠道認識的,不管怎樣也超過了5000條犯罪線),其中奇安信 1-2000條,這是我多年的積累(我並不是針對奇安信)。
這段話裡有幾個點很值得思考,她說被抓捕,還說是“犯罪工具”。那麼她到底犯了什麼事?嚴不嚴重呢?
不過我們能從其後續的表述中得到一些線索,她表示警方從她的電腦上取證了12000條通訊錄。
這似乎是問題的關鍵,可能與通訊錄的獲取是否合法有關。
而之所以會向奇安信的齊向東求原諒,是因為奇安信的有1-2000條。李某自述去年3月份她從奇安信的離職員工那裡透過拍公司內部溝通軟體介面的方式,獲得了將近1000條的通訊錄(包括姓名、電話等資訊),涉及四五百名奇安信員工。
而其中還有1000條的通訊錄從哪種途徑得到,李某沒有明確指出。
據鳳凰科技報道,獲取通訊裡過了半年後,李某手下的一名助理開始大規模地新增奇安信通訊錄聯絡人的微信,這一行為最終引發了此次事件。
李某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10月25日,奇安信的一名員工質疑她:“哪來的我的名字手機號微信,還有公司名字?”並警告她攤上事了。
李某一再強調自己當獵頭很艱辛,只從網路渠道招人,獵頭是賺不到錢的。她認為只要不賣這些通訊錄資訊就不算犯法。
去年11月被抓捕後只是取保候審,李某原本以為沒事了。但就在10月23日,案件被移交給了檢察院,事情似乎變得嚴重起來了。
她向齊向東道歉:我知道我冒犯了您(齊向東),也冒犯了安全行業其他廠商,收集安全圈聯絡方式,加微信好友,增加人脈,這是不得已而為之,只是為了吃飯,為了養家餬口。
李某承認收集聯絡方式有所冒犯,但又極力為自己辯解。
她表示案子已經移交檢察院,要獲得從輕發落,必須獲得奇安信的諒解書。為此她不得不向齊向東求情,並打出感情牌,“得不到您的諒解,我會被檢察院起訴,判刑。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帶著一個孩子在異鄉杭州求生活。”
李某辯解稱不知道從熟悉的候選人那裡要一些聯絡方式是犯罪行為,以為只要是自用,沒有買賣就沒有問題。“我知道公司對員工資訊洩露深惡痛絕,以前為了生活不得不討人嫌,現在我知道錯了。”
她還表示,自己不是針對奇安信,加微信好友也不是為了馬上挖人,只是增加人脈,讓大家想跳槽的時候能找到自己。
在最後,她保證只要齊向東能原諒,自己再也不會非法獲取他人資訊,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被上海閔行公安跨省抓捕,戴上手銬,一年的取保候審已經讓我深刻認識到我錯了,我懇求您不要讓我鋃鐺入獄”。
在鳳凰科技的報道中,奇安信方面回覆稱,此事為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奇安信是受害公司之一。“據我們瞭解,犯罪嫌疑人李芸所述內容多處與事實嚴重不符,公安機關於 2023 年依法對其抓捕後辦理了取保候審,目前此案已移交檢察機關,案件細節需待宣判後才能予以披露。”
那麼,李某從企業員工處獲取大量通訊錄資訊到底算不算侵犯資訊保安呢?李某是否為付費購買?又把這些資訊拿來何用?
李某的職業是獵頭,獲取通訊錄的目的,用她自己的話來說,是拓寬人脈,別人想跳槽能找到她。事實上還是有牟利目的的。
據瞭解,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成立以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為前提。
具有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是按照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據瞭解,公民個人資訊,簡稱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以上條款看,拍照獲取通訊錄資訊有可能算“非法獲取”。
李某很可能已經觸碰到了5000條這個標準,她在自述中也提到所謂的“5000條犯罪線”,估計心裡大概瞭解相關法律。
最後補一個李某的八卦小故事。
據爆料,李某曾因一句“沒加我微信就等於沒進安全圈哦”而為安全圈的人“熟知”。
事情的起因是當年李某還在安全企業做HR,某次參加了個行業活動,但期間大量加人,遭到了另一家企業高管的吐槽,李某就說出了上面那句經典句子。
李某還表示自己好友一萬多人,她要是想加人,隨便哪家公司她都可以加上幾百人,一個一個電話加微信,自己特別有實力。
事後,李某還在社交平臺寫了這件事,為自己的做法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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